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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1102-1号

杨令斌与张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令斌,张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斌,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潮,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关于杨令斌与张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令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潮给付案件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0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02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