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1102-1号申请执行人杨令斌,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潮,男,1959年7月4日生,汉族。关于杨令斌与张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令斌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潮给付案件款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000元,并应承担本案诉讼费125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1102号案件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邱世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