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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荆小字第13号

刘立敬诉张建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立敬,张建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小字第13号原告刘立敬,男,生于1959年。被告张建岐,男,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敬诉被告张建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环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谢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