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小字第13号原告刘立敬,男,生于1959年。被告张建岐,男,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敬诉被告张建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环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谢 正 来自
刘立敬诉张建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荆小字第13号原告刘立敬,男,生于1959年。被告张建岐,男,生于1965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敬诉被告张建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敬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环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谢 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