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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恢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恢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5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被执行人任某某,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荔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次申请标的为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某某已按协议将14000元自觉履行完毕,现权利人已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执恢字第0012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