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749号
申请执行人:徐昌刚,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刘佳,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高勇,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徐昌刚与刘佳、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勇的工资账户(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昌刚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李书超
代理
审判员 : 钟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