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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执字第00749号

徐昌刚与刘佳、高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昌刚,刘佳,高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749号

申请执行人:徐昌刚,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刘佳,女,1985年11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

被执行人:高勇,男,1976年8月7日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徐昌刚与刘佳、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高勇的工资账户(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昌刚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法律后果。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应保

审 判 员 :李书超

代理

审判员 : 钟 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褚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