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莫晓瑜与谭思宁、林燕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晓瑜,谭思宁,林燕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莫晓瑜,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谭思宁,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执行人:林燕冰,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申请执行人莫晓瑜与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应履行偿还欠款100000元及该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莫晓瑜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莫晓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没有履行,经本院到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莫晓瑜,申请执行人莫晓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莫晓瑜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谭思宁、林燕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袁广锋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小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