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执民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鲁和军,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人,农一师六团三连职工,住农一师六团。被执行人何谐,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个体户,住新疆阿克苏地区。被执行人杨玉武,男,47岁,汉族,个体户,住阿克苏地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宿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14日做出的(2014)温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谐、杨玉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任永生给付267775元案件款及执行费3917元,但被执行人何谐、杨玉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谐、杨玉武价值271692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存 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亚库普·阿卜杜喀迪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