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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28号

朱辉与李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辉,李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朱辉被执行人李会申请执行人朱辉与被执行人李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辉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会偿还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款4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40000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