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焦岸林,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马连玉,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法定代表人王化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岸林诉被告赤峰市中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焦岸林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岸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焦岸林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丁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红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