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运岭。
被执行人:刘思海。
被执行人:洪伟。
被执行人:赵世银。
被执行人:蔡全记(蔡胜前)。申请执行人王运岭与被执行人刘思海、洪伟、赵世银、蔡全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二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洪伟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赵世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县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伟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被执行人赵世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县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苏守峰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先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