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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42-4号

王运岭与刘思海、洪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运岭,刘思海,洪伟,赵世银,蔡全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42-4号

申请执行人:王运岭。

被执行人:刘思海。

被执行人:洪伟。

被执行人:赵世银。

被执行人:蔡全记(蔡胜前)。申请执行人王运岭与被执行人刘思海、洪伟、赵世银、蔡全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商民二终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洪伟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赵世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县支行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伟在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被执行人赵世银在中国农业银行夏邑县支行的工资。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苏守峰执行员  司贤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先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