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93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康宁路188号附35号、3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479-4。法定代表人陈安全,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希文,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邦国,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豆然,男,汉族,1990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北碚分公司)与被告豆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王睿独任审理,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由
审判员张宗信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睿、
人民陪审员代庆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北碚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邦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然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北碚分公司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在原告营业厅办理3G智能手机零首付话费承诺入网业务,并领取了红米手机及业务号码1852334****,被告承诺每月最低消费96元,不足时按承诺最低消费缴纳,至少在网24月(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在协议期内不更改所选套餐资费标准、不得过户、欠费、停机、机卡分离使用,否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齐签订协议时的手机价款与承诺在网时间的所有欠费。被告于2014年12月欠费1.19元,2015年1月欠费269.15元,2月欠费125元,3月欠费131元,4月欠费125元,共计欠费651.34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补齐合同剩余期限11个月每月承诺话费96元共计1056元,按照协议100%赔偿签订协议时的手机价款999元及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豆然:1、支付原告已欠话费金额651.34元与合同约定剩余期限11个月承诺话费1056元,共计1707.34元;2、赔偿原告合同约定签订协议时的手机价值999元;3、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99.8元;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2000元、差旅费200元等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豆然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豆然(甲方)与联通北碚分公司(乙方)签订了《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约定甲方申请成为乙方3G智能手机零首付话费承诺入网业务的客户,业务号码为1852334****。该协议还约定:1、甲方承诺每月最低消费96元,不足时按承诺最低消费缴纳,甲方自愿选择乙方提供的3G套餐并承诺至少在网24个月,享受0元购买乙方提供的价值999元的红米智能手机一部;2、甲方应按时在每月20日前全额缴纳上月通信费用,如未在约定期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且停机期间并不影响承诺话费的收取;3、甲方承诺协议期内不更改所选套餐资费标准、不得过户、欠费、停机、机卡分离使用,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签订本协议时的手机价款与承诺在网时间的所有欠费;4、甲方构成违约的,甲方应按照签订协议时手机价值100%赔偿给乙方,足额缴纳所欠承诺期内所有通信费用,并按照签订协议使手机价值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发生违约情况,乙方可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甲方须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同日,豆然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重庆分公司)提供的记录以上用户类型、套餐信息、基本业务功能等的《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上签名,并同意该受理单内容和背面所载《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的违约责任中载明:甲方欠费停机后3个月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在签订协议后,豆然在联通北碚分公司领取了约定的手机、业务号码并使用。豆然于2014年12月欠费1.19元,2015年1月欠费269.15元,2015年2月欠费125元,2015年3月欠费131元,2015年4月欠费125元,共计欠费651.34元。2015年5月,联通北碚分公司终止对豆然该号码提供服务。2015年4月9日,联通北碚分公司与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代理合同》,约定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并于2015年10月20日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另查明,2012年2月1日,联通重庆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凡是联通北碚分公司在其下辖区内的各代办点以联通重庆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3G客户入网服务协议》、《3G客户入网登记单》及相关合同中的联通重庆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联通北碚分公司享有与承担,联通北碚分公司可对外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权利、直接向客户追索收取债务”。上述事实,有《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零折用户信息调查表》、照片、授权书、《委托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联通北碚分公司与豆然签订了《中国联通客户3G承诺话费免费领取智能手机入网协议》,并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综合业务受理单》上签名,同时联通重庆分公司已授权联通北碚分公司行使在其下辖区内的各代办点以联通重庆分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3G客户入网服务协议》、《3G客户入网登记单》及相关合同中的权利、直接向客户追索收取债务,故联通北碚分公司与豆然之间已形成电信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联通北碚分公司依约向豆然提供了手机并办理号码入网,豆然应依约支付通信费用。豆然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欠费共计651.34元,因豆然未按约支付通信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联通北碚分公司在豆然欠费后于2015年5月终止对豆然提供服务亦即解除双方协议,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豆然自2014年5月起未到期的11个月承诺话费1056元,因联通北碚分公司已终止对豆然提供服务即单方解除协议,对联通北碚分公司要求豆然支付未到期承诺话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联通北碚分公司要求豆然支付截至2015年4月的欠费651.34元、违约金199.8元、律师费2000元,并赔偿手机价款999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联通北碚分公司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豆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豆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支付尚欠话费651.34元。
二、被告豆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赔偿手机价款999元。
三、被告豆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99.8元。
四、被告豆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20元,合计770元,由被告豆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张宗信
代理
审判员 王 睿
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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