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79-1号申请执行人董才武,、。申请执行人刘艮华,、。被执行人人彭建明,申请执行人董才武、刘艮华与被执行人彭建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连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建明赔偿董才武、刘艮华附带民事诉讼款28992.0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彭建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刑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牟宗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成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