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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566号

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566号

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董事长被

申请执行人: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新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疆高地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5日提起申请,本院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万元,未付执行标的30万元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定如下:终结(2014)阜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相逢

审 判 员  周 君

代理

审判员  翟光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召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