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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22号

李昌友与王敦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敦富,李昌友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敦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友。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敦富与被上诉人李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敦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长春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