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敦富。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昌友。委托代理人王国忠,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敦富与被上诉人李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通知上诉人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敦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长春
审 判 员 李 静
代理
审判员 谢 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俊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