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615号申请人苏宝珠,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出生,住无棣县柳堡乡傅瞿阝苏家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71********。申请人苏立桐,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无棣县柳堡乡政府前街*号*排*号,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63********。被执行人孙朋文,男,汉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沾化县利国乡利国五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68********。被执行人孙士华,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沾化县利国乡利国一村,公民身份号码3723251974********。申请人苏宝珠、苏立桐与被执行人孙朋文、孙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2014)沾河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孙朋文、孙士华拒不履行,申请人苏宝珠、苏立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了被执行人的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居住不明。除对被执行人孙朋文的沿街房七间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