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雄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冯书丽,女,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李金江,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李海超,男,成年,住雄县被执行人贾鹏杰,男,成年,住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寻衅滋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居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雄刑初字第0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春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沈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