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388-1号申请执行人卢燕相。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迎宾大道25号盛昌大酒店七楼。申请执行人卢燕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燕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卢燕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未执行人标的2604525.20元(含调解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