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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416号

王东明申请赵亮公证债权文书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明,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16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明,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南关区曙光路****号,证件号码220102196402130032。被执行人赵亮,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西四马路**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与被执行人赵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忠诚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忠诚证执字第63号、第19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东明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亮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305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05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