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4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立锋,男,1975年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抓获,同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正阳县看守所。辩护人聂申国,河南中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军,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立锋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泌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立锋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田立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田立锋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15)泌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段桂东
审判员 马国中
审判员 郭留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禹建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