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被执行人兰天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与被执行人兰天亮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国安公证处于作出的(2015)吉长国安证经字第21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天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域支行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天亮偿还公证债权文书款53.5434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53.543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