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执字第1237-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杨立贵,男,回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杨立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债款119280元,诉讼费1343元,执行费1709元,执行标的共计12233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贺兰县人民法院从中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2014)贺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学生
审 判 员 赵 力
代理
审判员 刘燕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