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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3605号

张建平、楚加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平,楚加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3605号移送执行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平。被执行人楚加加,又名刘佳。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张建平、楚加加盗窃罪、抢夺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的(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张建平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执行人楚加加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建平、楚加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2015年11月12日,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建平、楚加加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一个月。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其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现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2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刑二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潘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