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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行字第1687号

行装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龙海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明龙,高亚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行字第1687号执行移送人行装科。被执行人方明龙,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执行人高亚冷(系方明龙妻子),女,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明龙、高亚冷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我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18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李军

审 判 员  林赫频

代理

审判员  周小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全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