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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果刑终字第11号

被告人洛桑、土旦久卖、代杰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洛某某,土某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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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果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玛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洛某某,男,藏族,文盲,青海省达日县人。2014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诈骗罪被玛多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多县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土某某,,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藏族,初中文化程度,青海省玛多县人。2014年5月18日因盗窃罪被玛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多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西才让,金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藏族,文盲,青海省玛多县人。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玛多县公安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玛多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马文魁,阿尼玛卿律师事务所律师。玛多县人民法院审理玛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洛某某、土某某、代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3日作出了(2015)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被告人代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原审被告人洛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参与盗窃,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土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没有保障其诉讼权利,其口供是侦查机关非法取证所得,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代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参与盗窃、原判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某某、上诉人土某某及其辩护人扎西才让、上诉人代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文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洛某某、土某某、代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均为言词证据,且证据间相互矛盾,不具有排他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玛多县人民法院(2015)多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玛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解 同 刚

审判员 张 爱 平

审判员 昝 永 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才让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