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刘彦生,男,195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水红柱,男,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负责人蔡中锋,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辰龙,男,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生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彦生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彦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彦生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延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广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