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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486号

李小波与宁德市华东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余成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波,宁德市华东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余成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波,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东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成财,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成财,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小波与被执行人宁德市华东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余成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波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的财产待处置,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1820号民事调解书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锡铿

审判员  陈伏棉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