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且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丛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王 然
审 判 员 李道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红杰 来自:
赵某某、申某某等与闫某某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申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解决,且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丛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王 然
审 判 员 李道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王红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