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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01199号

魏军海与张会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军海,张会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魏军海,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张会侠,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海诉被告张会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会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军海承担。

审 判 长  胡二波

审 判 员  丁乐利

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克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