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199号
原告:魏军海,男,汉族,1952年11月21日生,住汝阳县。
被告:张会侠,女,汉族,1966年10月28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海诉被告张会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军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会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魏军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军海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魏军海承担。
审 判 长 胡二波
审 判 员 丁乐利
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克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