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麻仕方。被执行人付占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麻仕方与被执行人付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占城归还原告麻仕方借款22000元。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付占城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付占城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亦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麻仕方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占城的具体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麻仕方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麻仕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西执字第3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惠志坚
审判员 王丽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尚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