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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908-1号

张甲祥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甲祥,王磊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908-1号申请执行人张甲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甲祥与被执行人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被执行人王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弓永亭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郝 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樊育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