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民被执行人胡元君、孟庆利申请执行人张伟民与胡元君、孟庆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伟民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2月14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美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