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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24号

王桂云申请成长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云,成长旭,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女,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玉石街委11组被执行人成长旭,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万福街**号。被执行人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全安小区115-3栋101。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898号。申请执行人王桂云与被执行人成长旭、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长旭、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桂云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成长旭、长春市华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偿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款37.4566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37.4566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