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55号申请执行人蒋玉财被执行人蒋仁松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蒋玉财申请蒋仁松其他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00482号法院生效裁判,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蒋仁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0095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宫耀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