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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1045号

周荣妹、韦毅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荣妹,韦毅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045号申请执行人周荣妹,女,1962年8月5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韦毅松,男,1973年7月11日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周荣妹与韦毅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韦毅松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荣妹申请执行韦毅松(2015)鱼执字第1045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韦毅松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再另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豫江

审判员  龚 明

审判员  谭丽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