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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627号

周某某与某某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乾县某某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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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乾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乾县某某砖厂,住乾县某某镇某某村。本院在审理周某某诉乾县某某砖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伟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