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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18号

包某、薛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包某,薛某,何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421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某(自报),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薛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沙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自报),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县郭扶镇龙泉。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包某、薛某经商量在薛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沙田大街岳秀渊澄10号住宅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具给他人赌博,并抽头渔利。在赌场经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被告人包某安排被告人杨某负责带人到赌场参赌,并承诺给予好处费。2015年9月23日0时许,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民警对上述赌场进行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从参赌人员身上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10740元。案发后,起获的赌资已全部上缴国库。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蒋某、范某、梁某甲、覃某、梁某乙的证言及指认笔录;证人蒋某、范某、梁某甲、覃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包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薛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包某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包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4日被羁押,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2月16日对其监视居住,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4月2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4月17日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缓刑考验期间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包某的供述、本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缓刑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薛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某、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薛某、何某、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包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对扣押的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综合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包某宣告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罪羁押的44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六、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龙江派出所的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代理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6页共9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