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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317号

李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90年6月13日。辩护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山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9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自有的甘C-XXX**号“吉利”牌小轿车,沿本市金川区天庆家园内19栋楼后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因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周,盲目驾车行驶,致使车辆与相对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郭某某身体相撞,造成郭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金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川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郭某某妻子芦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郭某某妻子芦某某682000元(已支付完毕),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玲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收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社区居委会便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病历、抓获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通过路口时,对路面情况观察瞭望不周,盲目驾车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考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广新

人民陪审员  曹 莉

人民陪审员  黄廷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勤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