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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970号

朱觉慧与金学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10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觉慧,金学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朱觉慧,男,汉族,宁夏平罗县人。被执行人金学录,男,回族,宁夏平罗县人。申请执行人朱觉慧与被执行人金学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平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金学录应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15年5月30前支付10000元。被执行人金学录已经支付申请人朱觉慧9000元,下欠申请人11000元、执行费65元,合计11065元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学录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朱觉慧借款11000元、执行费65元共计11065元。现被执行人金学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朱觉慧发现被执行人金学录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张晓娣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