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黄占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777号申请执行人黄占明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777号人格权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777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占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777号偿还人格权纠纷款230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23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