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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253-1号

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与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新加路225号五幢。法定代表人朱宝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晶大道与济青高速路交叉口东南角(淄博华鸿印刷有限公司院内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牛文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同时,申请执行人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希伊艾斯快递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461639.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淄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红楼(上海)快递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晓伯

审 判 员  孙兆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景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