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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1297号

杨献凯与刘海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献凯,刘海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杨献凯,男,汉族,1952年12月生。被申请人刘海希,男,汉族,1981年11月生。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杨献凯申请执行刘海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刘海希赔偿申请人杨献凯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李福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安执字第0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