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297号申请执行人杨献凯,男,汉族,1952年12月生。被申请人刘海希,男,汉族,1981年11月生。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杨献凯申请执行刘海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刘海希赔偿申请人杨献凯借款50000元及利息。因被申请人李福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安执字第012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拴
审判员 龚向东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海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