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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786号

张某犯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7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大学文化,佛山市×××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11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倪泽仁,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倪泽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至2011年,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下简称区经促局)与佛山电视台顺德分台(下简称顺德电视台)联合主办《创业顺德》大型电视活动,并由顺德电视台筹集行政拨款外的经费。期间,被告人张某承包该活动运作,收益除按协议支付给顺德电视台外,剩余部分由其支配。为保证足够的中小企业参赛及募集赞助费,达到从上述活动盈利的目的,遂请求区经促局委派负责该项活动组织、策划、评审等事务的时任中小企业局副局长黄某提供帮助,利用黄某的职务便利,向佛山市顺德区顺博创意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创意产业园)等企业募集赞助费。事后,为了感谢黄某的帮助,被告人张某给予黄某共人民币98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对相关书证的指认笔录;2.证人黄某的证言;3.证人吴某的证言;4.证人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6.被告人张某的人事档案资料;7.赞助协议;8.包干协议;9.证人黄某的人事档案资料;10.费用支出审批表;11.顺德区政府对关于举办《创业顺德》项目的复函;12.情况说明;13.记账凭证、协议;14.破案经过。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行贿罪立案侦查前,主动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交代了其向证人黄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构成行贿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但综合本案,不宜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可在量刑时适当考虑该情节;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查明事实和判决说理部分予以阐明和回复,不再赘述。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杏华

人民陪审员  罗嘉敏

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