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被执行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鑫��被执行人谢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需要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春敏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肖刚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