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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36-1号

张春雷与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雷,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梅鑫,谢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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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33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雷。被执行人十堰诺克里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23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梅鑫��被执行人谢军。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了查封,现需要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张春敏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屋一套、肖刚提供自有房产(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丹萍

审判员  刘曙光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永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