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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414号

周X与辽宁省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X,辽宁省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414号申请执行人周X。被执行人辽宁省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X与辽宁省XXX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