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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2118号

王立国与包铁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国,包铁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2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国,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满族,医生。被执行人包铁山,男,1969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立国申请执行包铁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王立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法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王立国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宝玉明

审判员  宝银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倪国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