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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120号

张德华与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德华,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张德华,男,汉族,1969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波,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华诉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张德华诉被告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