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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59号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1-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永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永偿还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款601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601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