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国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艳,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769号申请执行人方国艳,随州市众益制衣厂职工。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责人彭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国艳与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履行(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晋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