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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0595号

申请执行人余学超与被执行人南阳和居绿色家园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学超,南阳和居绿色家园装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595号申请执行人余学超,男。被执行人南阳和居绿色家园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磊,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学超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耿华

审判员  惠子强

审判员  李继春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姚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