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4号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464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知识���权与竞争纠纷款13万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世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