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执字第00466-1号

连云港舒翔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连云港舒翔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印菲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林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466-1号执行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6299640-1,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79号。负责人章少良,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连云港舒翔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74995-0,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西路海关十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正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62867-6,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七路西侧(纬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沈玉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印菲矿产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18878-1。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下车乡农贸市场北侧子午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正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玉林,男,1965年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5********,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辛农场东方中路**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浦支行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舒翔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印菲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连商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连云港舒翔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巨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印菲矿产品有限公司、沈玉林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吕在春执行员徐明山执行员牟宗友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成斌 关注公众号“”